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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禁用充电宝不宜“一刀切”

时间:2021-03-30 15:08:29  经济日报  王军荣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据经济日报(王军荣)3月26日,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发布《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拟禁止“在车站、列车上使用移动充电物品”,引起人们的注意。

  现在大部分人外出时最依赖的是手机,一旦手机没电了,许多事情就办不成了。因此,带充电宝给手机充电,成了许多人外出的“标配”。如果地铁禁止使用充电宝,显然会给不少人带来不便。

  不过,出台这样的规定,自然也有一定道理。一方面,此前国内多个城市地铁均对充电宝出台过相关限制规定,如广州地铁、武汉地铁均有先例。其中,武汉市交通委曾发布规定,禁止乘客携带标称容量之和超过一定标准的充电宝乘坐轨道交通。另一方面,地铁禁用充电宝是出于安全考虑。此前在某些城市的地铁上曾发生过充电宝自燃事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按照人们惯常的思维,充电宝自燃是小概率事件,可能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但是,一旦在公共场合发生一次此类事件,造成的风险可能是巨大的。所以,有关地方部门出台地铁禁用充电宝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应注意用科学依据、详细资料和有关事实向民众耐心解释,而不应一禁了之、搞“一刀切”。在规定具体执行上,应明确乘客一旦带了充电宝,是否只要不使用就可以带进地铁;地铁是否可以准备小型的密封袋,一旦安检过程中发现有乘客带了充电宝,就将充电宝装进密封袋,等其出了地铁才使用。这样的细致规定,既顾及安全,又考虑到了乘客的实际需求。

  地铁禁止使用充电宝,看似小事,但也折射出“一刀切”、简单化操作很难赢得民众理解和支持,唯有将工作做实做细,做到精细化和人性化,才能让民众心服口服、易于接受和遵守,才有利于相关规定更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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