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据成都商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日前,重庆一名79岁老人在取完快递搬运上楼途中猝死的消息,引发关注。快递面单显示,配送方式为送货上楼。死者家属认为,快递员送货未尽责,快递公司应对老人之死担责。
据快递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快递员和老人在电话中确认了地址,但未表明要将快递送上楼。12月3日,快递公司回应称,快递员与客户电话沟通时,客户明确表明主动下楼取货,快递员的操作符合公司流程。
双方都提供了音、视频等证据,看似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事实真相只有一个。这起纠纷的焦点,其实是合同条款是否如实履行的问题。
快递公司所称的“客户明确表明主动下楼取货”,虽是事实,但只是“部分事实”。不能忽视的是,先有快递员和老人在电话中未表明要将快递送上楼,才有了之后的老人自行下楼取货。不管怎么说,快递员存在未提醒告知送货上楼的失职。
另外,从报道中的一些细节看,涉事快递员的做法也存有瑕疵。在电话通知对方取货时,他已察觉对方听力不佳,见面之后,判断一个高龄老人的身体状况,并非难事。一个79岁的老人,要硬搬22斤货物上没有电梯的6楼之高,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但令人遗憾的是,快递员也没有搭手,任由老人吃力地承担本应由自己履行的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不能含糊,明确为送货上楼,就不能模棱两可。既然快递公司方面未能按合同要求履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为长远计,快递公司还需要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快递员与客户沟通的规范用语,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的引导培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