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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缓交诉讼费 司法关怀在身边

时间:2023-10-30 13:54:59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李艳霞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艳霞)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是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如我在诉”融入每个具体案件的办理,将自我“代入”到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深入落实诉讼费缓、减、免相关政策,让老百姓真真切切感受到温暖的司法服务。

  近日,莎车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原告努某起诉被告吾某、某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莎车支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0000余元,但无力承担3356.72元的诉讼费。案件受理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在充分考虑其实际困难后,协助当事人填写了申请书,经审查努某的情况符合《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中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条件,决定依法缓交其诉讼费,案件顺利进入审理阶段。

  下一步,莎车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抓住案件审判的每一个环节和阶段,充分运用为民、利民、惠民政策和相关法规,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基层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条链接】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诉讼费免交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减交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诉讼费缓交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一份;

  2、是否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证明:如残疾证、低保证、救助证明、五保供养证明及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等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3、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4、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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