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马伟)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如果无法移动,一定要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警示灯光,否则极易引发事故。2024年1月14日22时许,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渊泉高速公路大队辖区G3011柳格高速公路内发生一起故障车未按照规定摆放警示标志,发生追尾事故万幸无人员伤亡。
22时30分许,驾驶员杨某驾驶新ABK9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敦煌出发,前往瓜州县。行驶至柳格高速公路105公里100米处时,与同向因车辆故障,停靠在应急车道的驾驶员李谋驾驶的鲁 VG27XX(鲁 G2VXX 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刮擦,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无人员受伤。经现场民警勘验,该起事故系小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因操作车辆中控屏,未及时观察路面情况,重型半挂车驾驶员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摆放安全警示标志,紧紧在车后方不到百米的地方摆放一水桶,无任何反光警示作用,被追了尾还要负责任。
渊泉高速交警提示:当机动车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在车后150米处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防止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