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2024年4月15日09时15分许,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马鬃山高速公路大队巡逻至G7京新高速1896KM+800M(马鬃山南服务区)处时,查获一辆车牌号为冀B***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
经联合马鬃山路政执法大队过磅称重,该车最大允许车货总质量为49吨,实际车货总质量为133.7吨,超载率高达172.9%,属于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依法将该车暂扣,责令驾驶人代某某对超载货物进行卸货转运。
马鬃山高速公路大队依法对该车驾驶人代某某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