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隆小翠 韩雪华)日常生活中,电动车已成为大部分人代步的首选,但很多车主图方便,在临时停车时选择不拔钥匙、不给电动车落锁,让极少数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5日17时许,托某在喀什某校工地门口看到停放的一辆白色两轮电动车未拔车钥匙,趁周围无人之际,直接将电动车开走,以600元的价格卖给A电动车修理店库某。过了半个月,发现无人报案后,托某逐渐放开了,于10月11日16时,在喀什某小区建筑工地前,又开走了艾某未拔钥匙就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以450元的价格卖给B电动车修理店的阿某。短短一个月的时间,托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9辆电动车,总计价值9976.67元,案发后,8626.7元的损失已通过受赃人追回。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其在其他刑事案件中犯有交通肇事罪,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偷盗不可取,被抓两行泪,
法官在此提示广大公民:小偷小摸是走向犯罪的开始,任何人都不应在法律面前抱有侥幸心理、试探心理;同时,也提醒广大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提高财务保管意识,做好财物防盗措施、规范电动车停放位置并及时落锁,让自己的私人财产多一分保障,让“小偷小摸”的行为多一重阻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