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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田:跟车过近肇事 头盔彰显防护作用

时间:2026-08-10 10:00:49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何新瑞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通讯员 何新瑞)6月21日13时57分,陈某某驾驶湘M256**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新田县支一路与双碧街交叉路口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跟车距离,与前方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正面碰撞。事故瞬间冲击力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尹某某身体受到撞击。所幸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尹某某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极大降低了受伤程度。

  交警现场核查发现,尹某某骑行三轮车时全程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得到有效防护,最终仅脚部受轻微伤。

  经交警依法调查认定,当事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最终,交警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尹某某无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行车路上,安全距离就是生命距离。机动车驾驶人途经路口、车流密集路段,务必减速慢行、留足安全车距。同时,驾乘电动车、三轮车务必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守住出行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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