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冯鹏)近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宣布不起诉决定。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时,胡某激动的说:“感谢检察机关给了一次宽大处理的机会,我深刻认识到酒后驾车的社会危害性,一定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今后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他表示,过了清明节以后,将去山东打工,努力工作,用实际行动回报检察机关对他的宽大处理。
2020年1月21日下午,普安县南湖街道大湾村农民胡某(28岁)在家与朋友饮酒后,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前往县城惠民小区,途径原水泥厂附近时,撞上在路边玩耍的儿童吴某某(2岁)。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至公安机关,胡某与吴某某家人在现场等候处理,吴某某被送往县医院救治,经对胡某抽血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8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后,胡某向吴某某家人赔偿医疗费等合计9000余元,得到吴某某家人谅解。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受理该案,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已经构成犯罪,但鉴于且当前处于抗击疫情和决战脱贫攻坚的特殊时期,为了帮助胡某返岗复工,增加家庭收入,且胡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本人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普安县人民检察院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疫情发生以来,该院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精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恪守公正立场,慎重采取强制措施,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简案快办机制,把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努力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