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倩 丁云云)近日,远在山东的一名当事人吴某给新疆岳普湖县法院立案庭邮寄来一面上书“执法为民一身正气,勤政为民”十六个烫金大字的锦旗,以表达对岳普湖县法院公正办案的谢意,疫情期间这面锦旗显得尤为鲜艳。
2013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原告吴某在被告岳普湖县某公司工作,被告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无法正常发放员工工资,并以公司生产经营困难为由给包括原告吴某在内的多名劳动者放了长假。因被告公司迟迟未向原告吴某给付工资报酬,未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原告吴某先是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结果便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岳普湖县法院受理后,通过网上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劳动报酬50000元,并及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金。
办案法官本着案结事了的态度,在判决书送达后仍坚持多次与被告沟通联系,做好释法答疑工作,使被告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和法院的判决。在判决生效后被告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原告吴某收到劳动报酬后,对岳普湖县法院法官公正快速的判决和认真负责的态度非常满意,特地给法院邮寄了一面锦旗,为岳普湖县法院的司法服务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