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方晓红 殷芳)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德政办发明电[2020]4号)要求,结合市场监管系统职能职责和中小企业当前实际需要,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12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平稳健康发展。
一、建立重点企业帮扶机制。加大对疫情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重点企业的帮扶力度,指导企业开足马力、扩大生产。对生产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项目,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加快审评审批速度。对扩大生产规模或增加新品种的,提前介入、专人负责,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为企业提供支持、指导,加快资质办理,争取尽快投产。帮扶企业开拓网络市场销售渠道,为企业打开网络市场出谋划策,协助企业与电商平台之间的沟通联系,促进全市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企业有序复产复工。认真落实各级关于企业复产复工的有关部署要求,加强对药械、食品等生产企业复产复工的指导,帮助企业满足“八个必须”条件,经报备审核备案后尽快复产复工。指导各县(市、区)尽快恢复餐饮外卖配送服务,强化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加强配送人员及设施设备管理,开展无接触取餐、配送,保障群众身体安全和日常生活需求。对新开工生产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日用防护类口罩、非医疗器械类防护服等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首次免费检验检测。
三、积极做好标准化服务工作。及时推送标准动态信息,指导协助企业查询疫情防控相关标准,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面的企业标准,协助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和标准制修订立项等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不宜人员集中开展的地方标准立项评估、审评以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等工作,可根据情况申请上级进行延期。
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服务指导。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特种设备监管系统、邮箱、微信等受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使用登记、设备报检业务,实行不见面容缺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依据规定补发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和检验标志。电梯维保单位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一致,通过签订协议,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疫情防控期间国家总局、省局提出暂停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现场评审、延期换证、延期维保等规定的,严格落实上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加强对企业的安全指导,指导企业开展特种设备隐患自查自纠,促进企业复产复工。
五、支持检验检测机构提升能力。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申办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资质,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网上办、预约办”检验检测业务,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快速便捷服务。指导推动卫生防疫、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农产品、计量等重点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能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检验检测服务。
六、大力强化企业信用监管。加强企业信用“黑名单”管理,对疫情防控相关违法企业,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坚决列入,实施联合惩戒,强化信用约束。结合疫情防控监管执法实际,利用企业年报微信群、QQ群等,全面指导市场主体加快推进年报工作。对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疫情期间只需提供相关资料,不再进行实地核查。
七、指导药械经营企业有序营业。对药械经营企业加强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切实困难,鼓励有序开门营业。联系社区为从业人员办理出入证明,鼓励药械经营企业关门不关店,实行无接触式买药、取药,买药人不需进店即可购药,力争全市药品经营单位营业率达60%以上,切实保障群众用药需求。
八、引导企业制作公益广告。鼓励各级各部门、企业、媒体和社会组织,制作、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公益广告,引导人民群众科学战“疫”,树立坚定信心。依托广告大数据,加强对与战“疫”相关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广告监测。督促广播、电视、报刊、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广告。
九、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引领作用。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发挥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战斗堡垒和模范带头作用,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经营管理,凝聚同舟共济力量,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党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十、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严查快处制假售假、哄抬价格、野生动物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同时,结合优化营商环境集中行动,以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重点,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畅通企业诉求受理渠道,及时受理企业维权方面诉求,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十一、开展涉企收费政策检查。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有关减税降费政策规定,加大中小企业收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停征、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严厉查处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政策措施。
十二、严格规范涉企监督检查。疫情防控期间,除上级部署安排的专项检查、转办交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投诉举报以及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检查, 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至疫情结束。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