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段小龙)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疫情,对人民调解日常性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常规性的工作方法,已不再适应当前疫情防控下的工作需要。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认识疫情防控下矛盾纠纷呈现的新变化、新特征,努力探索疫情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方法、新途径,坚决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一、疫情期间矛盾纠纷的新特征
(一)疫情期间各类矛盾纠纷数量总体上呈下降趋势
一是由于各级党委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农村、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个人活动大幅减少,矛盾纠纷产生的诱因也减少;二是绝大多数人员蜗居在家,人与人之间接触少,发生矛盾的几率也随之降低。
(二)与疫情有关的小纠纷持续增加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由于绝大多数人生活在村庄、社区、小区。而且蜗居在家,虽然民间纠纷案件总体数量在下降,但是,与疫情有关的小纠纷呈上升趋势。这些小纠纷集中表现在四类案件中:一是家庭成员之间小纠纷,由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家庭的生活模式发生了改变,长期在家里不出门,造成心情烦躁,家庭成员之间的口角之争时有发生。二是小区业主与物管之间的小纠纷,在疫情防控期间,小区物管加强了相应的管控措施和服务措施,由于沟通不及时,小区业主与小区物管之间的小纠纷也时有发生。三是因春耕生产而发生的小纠纷。四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而产生矛盾纠纷。
(三)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情绪化比以往更加强烈,
当前,正处于疫情稳控期间,人们蜗居家中,心理上恐慌不安、焦躁不安、烦躁不安。有些当事人因为一时情绪激动发生矛盾纠纷。只要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就必然损害一方或多方利益,进而导致当事人心中都有一个“心结”,一股“怨气”,情绪异常激动。抑郁的、狂躁的、又哭又闹的、喝药的、寻死寻活上吊的,什么情绪的人都有。
二、在疫情期间化解矛盾纠纷的策略和建议
(一)坚持唯物辩证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现在疫情防控就是中心、就是大局,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围绕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
(二)解决矛盾纠纷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化解
《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权力,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权利。
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规程上来看,一件矛盾能及时化解就抓紧时间化解,不能及时化解的,引导双方当事人进入仲裁、诉讼等程序进行化解案件,或者劝导纠纷当事人暂时息纷止争,待疫情结束后,再重启调解。
(三)解决矛盾由原来接触式变非接触式。
从以前日常工作看,绝大多数矛盾纠纷案件是通过接触式即“面对面”或“背靠背”等方式来化解的。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这种调解方法不应该再广泛使用,我们应该更多采用电话调解和QQ、或微信视频等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智慧调解”系统独特功能和作用。
三、做好结合文章,努力化解疫情期间矛盾纠纷
这次突如其来的疫情,是对我们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和化解能力的一次大考,我们必须要做好结合文章,
(一)坚持稳控情绪与冷处理相结合方法。
当前,正处于疫情稳控期间,人与人发生纠纷后情绪化表现严重,我们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首先要稳控当事人的情绪。情绪处理不好,矛盾化解不了。
怎样才能稳控当事人的情绪?从“调解”字面意义上不难找到答案:“调”字是由“言”字旁和“周”字旁组成的,要求我们要用周到的语言说话。“解”字怎么讲?我们曾经学过“庖丁解牛”这个成语,解当“打开”的意思。调解,顾名思义就是用周到的话语打开当事人的心结。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接待当事人要做到三个一:见了当事人,倒一杯热气腾腾的开水,呈现一张满面春风的笑脸,说一句温馨安慰的话语。只有这样,才能创造一个亲近、祥和、安定的氛围,才能让当事人感到客至如归,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才能有效地稳控当事人的情绪。莒镇徐庄村一位大嫂名叫徐某,因为丈夫王某情绪烦躁,近期对她实施家庭暴力,2月15日徐某手拿一瓶辛硫磷毒药,来到司法所找到段小龙所长,问段所长管不管?不管就当着他的面喝下去。段所长见了大嫂热情地让座,一边亲切地给她到了一杯热开水,一边接过那瓶毒药。段所长风趣地说:“大嫂,别着急,你的事情我会处理好的。如果处理不好,我就当着你的面,喝下这瓶农药。”一句话把大嫂说的破涕为笑。后来段所长终于成功地调处了这起纠纷,避免了一场家破人亡悲剧的发生。
(二)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很重要的原则。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既要坚持依法调解,又要贯穿以德感化,真正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法律只是起码的道德,道德才是高尚的法律。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同时应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最终以求合法合理合情地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1月31日莒镇张庄村贾某找到莒镇司法所要求处理一起楼房租赁合同纠纷。原来贾某在禹城棉西小区租赁王某楼房两间从事餐饮业。按照合同约定,贾某应当每年1月份付清当年租赁费24000元。但今年春节过后,由于新冠病毒疫情爆发,贾某根本无法经营,但王某依然催要租赁费,这样双方发生矛盾纠纷。段所长根据《合同法》117条规定,耐心细致做王某思想工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通过做工作,王某减免了贾某2020年度1月份至2月份3000元租赁费,以后看疫情截止时间而定。这样就圆满化解了这场纠纷。
(三)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
按照《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一般而言,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因为有些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实际困难。解决这类纠纷,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找出症结所在,切实帮助解决。困难解决了,牙盾也就化解了。因此在调解民间纠纷时,人民调解员应当注重解决在纠纷中当事人所面对的实际问题做到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有机统一。2月24日,莒镇王庄村民魏某来到莒镇司法所要求与丈夫王某离婚。段小龙所长通过询问得知,本来王某夫妻关系很好,就是因为近期疫情严重,外地建筑公司没有复工,导致家庭收入减少,无法如期偿还楼房按揭款。夫妻每天呆待在家里,心急如焚,于是魏某与丈夫发生争吵,导致离婚。段所长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立即介绍他们到莒镇嘉业工业园某食品公司打工,这样,给他们夫妻吃下了定心丸,从而化解了夫妻矛盾。
现在疫情防控正处在最吃紧的关键阶段,我们作为新时代人民调解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一定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及时化解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民间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