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是经过法院一、二审之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从而起诉至法院申请再审,一旦启动再审程序,双方当事人除了要交纳相关的案件诉讼费,还要派专人花费长时间来回奔波处理案件事宜。最近,新疆喀什中院审监庭运用新的审理思路,使一件即将再审的案件圆满化解。
2017年9月原告任某和被告黄某分别签订了总价款为233.6万元和352.7万元的两份《钢架彩钢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完工的期限和付款方式,施工期间被告黄某也陆续给任某打了120万元和210万元工程款。最后双方就任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问题发生了争议,任某认为自己完成了全部的工程量,黄某认为自己找了第三人对任某剩余的工程进行了二次施工,因此任某没有完成全部的工程量。后原告任某将被告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支付未付113.6万元和142.7万元的两笔工程款。
原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均未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经过法庭查明被告黄某找第三人对未完成工程进行施工的事实确实存在,因此判令被告黄某支付给原告任某除去第三人工程款后剩余部分36.6万元和17.9万元的工程款。
原告任某和被告黄某均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查明认为,对原告任某实际完成工程量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有效证明予以证实,且施工现场无基础数据已不具备司法鉴定的基础条件,只能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认定。根据被告黄某提供的《清场通知书》判断,任某完成工程量为总工程量的70%。任某虽不认同,但是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自己已完工的工程量为100%。故二审法院判令黄某应支付任某剩余工程款80.4万元。
原告任某认为自己应得的工程款应该是全部工程款,而非70%工程款,准备申请提起再审,喀什中院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通过实地走访核实、查阅大量卷宗材料,依据法律并结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分析了双方当事人各自存在的不当之处。黄某在未经过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就将原告任某清出施工现场找了第三人进行施工,致使任某实际完工的工程量无法进行精确地核实,而且进过实地走访和向施工现场周边人员进行核实,也无法得出任某实际完成工程量,但经过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黄某愿意在二审的基础上再支付给任某72万元的工程款。该案通过法官调解,得到了圆满解决。
通过该案的审理,再审案件法官找到一种新的审理思路,并不一定所有的再审案件必须立案开庭审理,也可以在立案之前就把当事人的纷争解决,这样既节约双方当事人来回奔波的时间使纠纷得以快速解决,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可以使司法资源倾斜到更需要的地方去,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使人民群众更加的安居乐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