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朵朵布比·阿布都买买提)张某申请执行某家旅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万余元。今年新疆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虽将被执行人公司的少量银行存款依法冻结,但不足以清偿本案执行标的。执行法官经实地走访发现,因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人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目前刚刚复工,确实拿不出11万余元案款,如果强制查封并拍卖公司,该企业将无法生存。
据此,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以期促成双方的和解。经过充分沟通,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年底前将全部案款付清。
本案是一起涉中小微企业的执行案件。因受疫情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经营均比较困难,执行过程中,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引导双方开展和解工作,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又保证了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