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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名人“热度”、山寨知名品牌......恶意注册商标不可取!

时间:2021-08-19 14:28:36  人民网-法治频道  薄晨棣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据人民网-法治频道(薄晨棣)8月18日,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郑重提示: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是市场主体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哪些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人民网进行了梳理。

哪些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同时明确,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公众人物的姓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山寨商标混淆视听怎么办?

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能否蹭影视作品、角色的“热度”注册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有哪些惩处措施?

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黑名单制度,恶意注册行为比较多的申请人将被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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