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马莉 史光耀)为提高群众安全驾驶意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9月7日,新疆和硕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和硕县辖区内的驾校学员代表应邀到庭旁听,该案由该院刑事审判工作负责人杨阳审理。
该起案件的被告人吉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独自一人在车内饮酒后驾车回家,行驶至某饭店前道路时与由东向西骑两轮自行车的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经鉴定,吉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0㎎/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庭审结束后,针对当前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的实况,该案件承办法官杨阳结合该案情况,就酒后驾驶机动车对社会的危害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向参加旁听的驾校学员进行了释法,提醒大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拒绝酒后驾驶。
旁听学员表示:“我通过此次旁听危险驾驶的案件,深刻的认识到了酒驾对社会的危害性,不仅伤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这也是为我们这些即将取得驾驶证的人敲响了警钟,今后我一定遵守交通规则”
经过法庭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让这些即将成为驾驶者的学员零距离接触真实案件,对“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危险驾驶对社会危害与法律后果。再次呼吁学员们取得驾照后,文明驾驶,拒绝酒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