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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设定了这些法律责任

时间:2021-11-23 15:56:52  人民网—法治频道  李楠楠 薄晨棣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据人民网—法治频道 (李楠楠 薄晨棣)《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日前印发。11月22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等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在回答记者关于“《条例》对地下水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的提问时,黄祎表示,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制度措施。为确保这些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加大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条例》在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的同时,着重从六个方面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主要涉及地下水取水工程安装计量设施问题,地下工程建设问题,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取水工程封井或者回填问题,利用岩层贮存石化原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问题,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问题,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问题。

加大了对监管主体的问责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采范围扩大或者地下水污染状况未得到改善甚至恶化、未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多措并举强化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征相关费用、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等处罚方式。同时,《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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