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邹蔓琳)2022年1月4日,徐某在村委会主任陪同下来到江西省湖口县公证处,拿着堂弟杨某生前的存折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公证员询问徐某和李某后得知:杨某因身体抱恙一生没有娶妻,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已死亡,堂哥徐某是唯一亲人。杨某生前是某村五保户,一直由村委照顾,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其生活能够自理时一人独居,生活不能自理时被村委安排在敬老院养老,死后亦由村委负责安葬。且杨某生前未订立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公证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耐心地告知徐某:杨某的上述遗产应归杨某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即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只有某村村民委员会才有权办理接受上述遗产的公证。
随后,该村村委会主任李某向湖口县公证处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湖口县公证处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地审查,接受办理公证。徐某感动地说道:“真是太感谢你们公证处了,不然我堂弟的安葬费都不知道怎么办了”,说完在那里抹眼泪。
湖口县公证处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便民活动,面对疑难案件,主动靠前介入,延伸服务触角,有效破解公证难题,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