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丁伟)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行动不便我院干警上门释法析理,做服判息诉及送达工作。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6月年原告起诉被告,就1999年至2001年某公路项目,工程款已支付,但被告未出具工程款发票,原告于2022年4月向被告送达催缴函,限五日内提供85.3万元的工程款发票。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到公路改道工程合同书,原告将工程承包给被告,工期为1999年3月15日开工,同年5月20日竣工,该工程按期竣工,1999年3月7日至2001年3月5日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工程款85.3万元,2022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缴函五日向原告开具发票,另查明该工程至今未决算,经本院审理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目前被告行动不便,我院干警驱车前往其家中就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部分向被告释法析理并送达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