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1月31日,河北省衡水市冀州镇司法所在开展春节期间社区矫正人员检查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刘某某连续3日未进行手机签到,但手机定位信号显示其在住所地,可能存在人机分离,私自越界外出情况。
随后工作人员立即将刘某某传讯到司法所进行谈话,经询问,其承认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3日未经请假同意,私自外出至石家庄市元氏县拜访亲友,并将定位手机故意滞留在家中充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的同时,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告诫其要珍惜社区矫正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提醒其若仍不改正将被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刘某某表示承认错误,今后一定服从司法所管理,遵守各项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做守法公民。
鉴于刘某某上述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冀州镇司法所将刘某某上述违规情况上报给区司法局,建议按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