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杨阳 曹霞)“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宣传语深入人心,醉驾入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但在生活中仍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喝酒后仍驾车上路。为有效震慑酒驾、醉驾违法行为,3月14日,新疆和硕法院开展危险驾驶犯罪“以案释法”宣教活动,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被告人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在190mg/100ml,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综合各种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詹某某作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判决。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现场20余名旁听人员以案释法,宣讲法律知识,并教育引导群众,要深刻认识醉酒驾车行为的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要引以为戒,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据了解,近年来和硕法院对酒驾行为始终实行“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切实打击全县醉驾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法律的权威,彰显了打击和震慑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