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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信用报告必须了解的法定权利

时间:2023-03-17 14:40:36  法治报道  张敏

  法治报道淮海经济区讯(张敏)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生活中买房、买车、经营资金周转、融资租赁各种涉及到资金往来的,银行或者其他资金提供方大多数情形会将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作为能否交易的要求,同时授权查询名下征信报告。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或者企业组织的信用报告在生活中用得越来越多。

  征信报告上一般显示信息主体的自然人身份信息、企业基本注册登记信息、职业信息、信贷交易信息、有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等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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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同时应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明确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征信报告中出现的信息均属于受法律保护主体信息,尤其是逾期信贷、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信息等影响社会评价的不良信息,信息主体不愿公开被他人知晓。

  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需要建立法律征信制度。

  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规定个人信用信息范围: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贷后风险管理等业务时可以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1号),允许依法成立的法人主体即“征信机构”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征信机构可以从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信息。

  一、采集信息主体信息法定前提条件

  采集信息主体信息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采集个人信息应征的本人同意;

  (二)采用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三)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格式合同中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一般是指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格式条款进行表示。提示义务必须主动,而说明义务则是以对方提出要求为前提,即被动说明。若对方无要求,则格式条款提供者无说明的义务。说明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说明要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二、司法救济途径

  对于没有事先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授权采集个人信息格式条款没有引起注意义务的,征信机构不能采集此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检索法院关于信息主体要求银行撤销信用报告中不良信息记录诉讼案件,不符合法定信息采集程序和要求的,法院判决撤销信用报告中相关信用信息:

  【案例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终908号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5月27日,李某某向中国银行珲春支行申请个人一手房屋贷款,并填写《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申请、审批表》,主要内容为,李某某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鹏公司)购买房屋,首付款金额为79633元,向中国银行珲春支行申请借款金额为170000元,申请人李某某及共有人张某某声明:1.上述情况完整、真实,本人愿意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无论借款批准与否,贵行有权保留上述申请文件和资料。同时贵行有权采取适当方式调查本人的信用及受雇纪录,以便证实本人提交文件和资料的真实程度及合理评价本人的资信状况。2.本人授权:中国银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2)对本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同时同意你行可以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3.同意以上述贷款所购住房作抵押。李某某在申请人处签字摁指纹,配偶张某某在共有人处签字摁指纹。经中国银行珲春支行客户经理、主任、有权审批人同意该贷款申请审批事项。明确授权中国银行珲春支行可以将其个人信用信息向人民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库报送。该授权栏为单独列示,签字时足以引起李某某的注意。故李某某要求撤销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关于授权把本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报送的条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7民终2503号判决书认为上诉人未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同时,《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本案中,上诉人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被上诉人不良信息时,事先取得了被上诉人的书面同意。所以,上诉人擅自确认被上诉人有不良信息并将该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行为,已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上诉人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行政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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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撤销不良征信外,征信报告内容侵犯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对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征信报告中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也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如果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如果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四、不良信息期限制度

  同时,征信机构对于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不得超过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者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

  征信报告法律制度设计上,仍将信用信息内容公开范围决定权交由信息主体自主决定,充分保证知情权。在实践中,多数通过银行或者资金提供方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以及授权采集查询信用信息书面文件上。在签订合同时,相关信用信息是否授权另一方采集、查询、使用等属于双方可协议范围,信息主体应充分行使法定权利,维护个人征信信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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