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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联动调解化纠纷 助力乡村法治建设

时间:2023-12-07 10:10:47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张雅倩 李倩耀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张雅倩 李倩耀)为更好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近年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积极构建“法院+”调解新模式,联合辖区多元解纷力量推动矛盾化解关口再前移,满足群众新期待。

  基本案情:

  袁某与周某同是种地大户,两人的地彼此相连。2023年6月初,袁某为了让自己地里的棉花苗健康生长,自行使用无人机在地里喷洒农药。彼时正值风季,袁某喷洒的农药被风吹至周某的棉花地里,致使周某种植的红枣树和棉花受到损害。周某委托某中介机构对其种植的棉花和红枣树受损的原因及受害的面积进行鉴定,确定系袁某使用无人机喷施除草剂产生漂移药害造成,其中:红枣树遭受损害面积为14.49亩,棉花地植株受害但未死亡面积14.12亩,棉花整株死亡面积1.15亩,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因周某地里的红枣树和棉花尚未到收获季节,周某便自行确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0万元”为诉求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周某提出申请,要求对损失价值进行评估,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司法技术部门人员和中介机构参与协商评估相关事宜。但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审理周期较长,评估费用也比较昂贵,诉讼成本也大,增加了诉累。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但双方在调解中却总是因为一些小细节的反复,致使调解工作无疾而终。考虑到该案的专业性,便邀请中介机构参与调解,中介机构配合办案法官的思维,结合双方诉求,从评估成本、预期结果对比等方面出发,作为第三方机构劝说双方当事人尽量缩小损失,接受办案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在中介机构协助下,承办法官有针对性的从情、理、法多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在在充分权衡利弊之后,周某撤回评估申请,同意由袁某向其赔偿各项损失560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法院+N”调解新模式,更进一步落实了多元解纷的工作要求,目前已整合了“法院+工会”“法院+中小企业协会”“法院+银保监会”等具有专业行业特色的多家资源,下一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联合社会各界其他部门全面推广,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促进多元化解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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