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古丽孜来·阿不来提 麦麦提伊力·热伊木提拉)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管是多亲近的亲朋好友还是陌生人,我们都应该擦亮眼睛,辨别出那些是对我们有害的人。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西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谎称自己有关系渠道可以办理廉租房,有个人名义的商品房可以出售从而骗取押金,更甚至谎称自己是领导可以解决就业。先后四次通过微信转账骗取四名被害人三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泽普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西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先后四次骗取他人财物三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部分损失已被追回,可以从宽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罚款数额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所控告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同时也应该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不要轻信任何人的虚假承诺,更不要随意转账或交付相关费用。总之,反诈骗需要我们时刻保持高警惕,学习识别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同时养成健康的网络习惯。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
在此,希望广大群众要时刻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也奉劝那些想通过行骗手段不劳而获之人,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不要只想着坐享其成,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