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艾散江·奥布力卡斯木)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克孜勒苏人民法庭为进一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出“调解+引导”督促履行的工作模式,在审判全过程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督促当事人当庭兑现、主动履行,提高主动履行率,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真正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据悉,2022年8月,原告图某在被告唐某处购入机动车一辆,约定车价为5.8万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预付款3.8万元,余款在一个月后付清,原告图某提车7天后以该车电瓶及电路有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预付款3.8万元,唐某认为买卖合同有效,图某应当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款,双方协商不成,遂图某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当即通过电话联系到唐某,并约定了调解时间,之后双方来到法院,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图某同意付清余款,并当庭兑现余款2万元。
伽师县人民法院克孜勒苏人民法庭始终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督促当庭履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调解理念,用心打好“调解+引导”督促履行组合拳,为执源治理注入新动力,不仅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更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真正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