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会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如果一方不服判决便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上诉结果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如果案件已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呢?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邢某向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石某、冯某返还承包土地押金2.5万元,石某、冯某抗辩该土地押金已经于2022年由洛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处理,并经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审理,判决已生效,邢某再次就同一事实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请求驳回。
裁判结果
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6月,洛浦县人民法院就邢某起诉要求冯某返还承包土地押金、冯某反诉要求邢某支付土地承包费作出一审判决;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邢某仍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邢某起诉要求石某、冯某返还承包土地押金一案,相关法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邢某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邢某现在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为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属于重复起诉,因此裁定驳回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不得对已经起诉的案件,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若再次起诉,法院则裁定驳回。重复诉讼包括“诉讼中重复起诉”和“判决确定后重复起诉”,本案中,邢某在其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确定后再次起诉,属于“判决确定后重复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法途径,但不能滥用诉权,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禁止重复起诉既能减轻当事人诉累,也能避免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重复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