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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法院:法官高效解纠纷 当庭履行促和谐

时间:2025-04-27 13:45:35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努尔斯曼·艾尼瓦尔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努尔斯曼·艾尼瓦尔)“三年了,我终于拿到了劳务费,感谢法官!”原告希某拿到款项后脸上露出满意的笑容,眼中满是诚挚的谢意。近日,新疆莎车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展现了司法在解决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方面的高效与权威。

  案情回顾

  原告希某系一名普通劳动者,于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底期间在被告邹某承包的某水渠建设工程施工,约定每日劳务费为800元。完工后经结算,被告邹某尚欠原告希某劳务费14200元,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故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且此类案件处理不当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法官决定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在正式开庭前,法官多次与被告邹某进行沟通,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强调邹某应遵守合同精神和社会责任,同时指出拖欠工资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通过法官不懈努力,被告邹某逐渐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及可能带来不利后果,表达了愿意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在此基础上,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和诉求,细致分析了案情,提出了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邹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希某所有欠薪及合理利息,双方劳务合同纠纷就此了结。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官说法

  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双方通过劳务合同建立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当庭得以完美履行,这体现了双方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合同精神的遵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潜在的规范着每一份劳务合同的履行,保障这劳务市场的健康运行。

  莎车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快速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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