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在离婚后怎么算账?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件。
董女士与骆先生于2014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1日,董女士从其账户中转账了430000元至骆先生账户用于建新房子,骆先生擅自从该430000元里面取出10000元送给其与前妻所生儿子用于结婚。
随后,董女士发现该情况并追问骆先生,骆先生于2018年3月5日向董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到董女士10000元,到时还款。2018年8月30日,骆先生又出具一份证明,言明包括上述43万元在内的56万元是董女士的钱。
2019年8月26日,董女士与骆先生经白云法院判决离婚,因上述10000元未作出处理,董女士另案起诉骆先生,要求其偿还借款10000元。
骆先生则抗辩称,借条是其在受到董女士的威胁下被迫出具的,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骆先生从其账户中支取使用了涉案10000元,该款项的来源从骆先生2018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中来看,骆先生确认为董女士个人财产。
骆先生在其与董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对使用的涉案10000元向董女士出具借条,言明借到董女士10000元,并明确表示还款意愿。
骆先生虽抗辩受董女士强迫出具借条,但对该陈述未提交证据佐证,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如涉案10000元系用于建房支出,那么,骆先生自愿向董女士出具该10000元的借条,则与情理不符。
在董女士、骆先生已经离婚的情况下,涉案10000元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骆先生向董女士偿还借款10000元,双方服判息诉,均无上诉。
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夫妻一方已经明确确认归另一方所有的财产,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该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己方个人事务的,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该款项。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刘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