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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无凭无据!亲友经济往来的“避坑指南”来了

时间:2026-05-22 09:06:20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宋默然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通讯员 宋默然)在熟人社会里,不少人碍于情面,借钱、干活都习惯“口头说了算”,觉得“大家都是朋友,打借条、签协议太生分”。可真到了要钱、结算的环节,一旦对方变卦,没留凭证的你就可能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困境。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就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合法的口头约定受保护,但想维权,证据才是硬底气!

  【案情回顾】借款与劳务交织,口头约定引纠纷

  张某和林某本是朋友,却因几桩口头约定闹上了法庭。2023年12月,林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张某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共59130元,林某后续退还4130元,双方确认实际借款本金为55000元。2024年1月,双方口头约定由张某为林某收购苹果,每收一车苹果佣金2000元。张某依约完成三车苹果收购,对应佣金合计6000元。其间,林某又向张某借款1000元,并仅于2024年1月12日向张某转账2000元用于支付部分劳务佣金。此后,张某多次向林某催要剩余借款和劳务佣金,林某始终未予支付。无奈之下,张某将林某诉至法院,用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和庭审陈述,还原了所有事实。

  【法院审理】口头约定合法有效,权责明晰定是非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都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张某已向林某交付借款本金合计56000元,林某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双方虽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务合同,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某已按约完成劳务,林某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佣金,还需支付剩余4000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56000元,并支付剩余劳务报酬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官说法】厘清“人情”与“规则”,守护权益不踩坑

  这起案件明确了亲友间经济往来的权责边界,也划清了“口头约定”与“无凭无据”的法律红线。

  口头约定≠不受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法有效的口头约定同样受法律保护,但关键在于,主张权利必须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证据才是维权底气,仅凭人情信任、不存凭证,极易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法院正是通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还原了事实,才依法支持了张某的合法诉求。

  摒弃“重人情、轻规则”,日常交往中,借贷往来尽量签订书面借条,劳务合作签订书面协议,同时妥善保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理性履约,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经济往来,才能避免因一时疏忽引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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