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以加强院庭长监管职能为目标,进一步明确案件监管权限,坚持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切实确保各项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修订权力清单,明确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界定范围。为避免院庭长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情况发生,该清单在充分保障审判权运行的同时,更加完善、具体、详实地规定了院长、副院长、庭长各自的职责,划出红线,让每一名法官清楚自己应该干什么、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同时,该清单明确监管方式,要求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管理要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防止权力滥用。
将审判监督管理列为院庭长主抓事项。该院通过定期召开院党组会专题研究核心指标,分析质效走势,提出工作建议。发挥审判委员会监督管理职能,推动从个案指导向总结审判经验、研判重大案件、加强监督管理等职能的转变。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法律适用参考咨询作用,打造法律疑难问题专业交流平台,切实发挥判前参谋智囊、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能力。
紧扣“四类案件”发现环节,确保院庭长精准监管。首先该院制定《木垒县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四类案件”的监管范围、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监管方式,确保“四类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审理。其次各环节持续监督,主动跟踪及时发现问题。立案阶段发现有“四类案件”苗头的,立案同时进行标记;审理阶段承办人根据案情初步判断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并进行标记,根据办理情况随时观察案件动态;院庭长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四类案件”情况的,随时补充标记,确保有效监督。最后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发现有“四类案件”苗头的,及时向承办人及其庭室长、分管领导作出风险提示,并要求责任主体将跟踪办理情况及时反馈。
院庭长在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审判质效全面监督管理以及排查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都具有审判管理职责。只有不断强化院庭长监管职能,才能由内激发干警自觉自律办案的动力,促进各项质效的提升。(通讯员 杨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