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6日,河间市海祺轮胎有限公司在收到了一份编号为河电202103150001的《河间供电公司电力用户停电告知书》的同时,该公司被全部断电。
据河间市海祺轮胎有限公司负责人讲,该公司证照齐全、手续齐备,企业刚刚经历了疫情影响,今年正值企业复苏,进入供货旺季,且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河间供电公司未给海祺公司出示政府部门任何文件,仅凭一纸盖有“国网河北河间市供电公司北石槽供电营业所”印章的通知,北石槽供电营业所所长带领供电所相关工作人员对他们企业全面断电,并于次日将电表拆卸取走。电力部门对企业违规停电的行为,又给海祺轮胎公司雪上加霜,造成职工放假、订单中断、后期订单无法完成、新的订单无法接收,给他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河间市海祺轮胎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朱先生告诉我们,《河间供电公司电力用户停电告知书》中显示:“附:河政复【2020】94号”,看上去可能是一份文件,但海祺轮胎公司至今没收到这份文件,更未看到这份文件的内容,也不知这份文件的出处。电监会《供电监管办法》第24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需要说明的是,海祺轮胎公司既不是淘汰企业,也不是关停企业,更不是环境违法企业,而是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特别是海祺轮胎公司更不存在欠交电费和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情形。
朱先生同时讲到,假如《河间供电公司电力用户停电告知书》中显示:“附:河政复【2020】94号”是政府部门要求供电部门对海祺轮胎公司断电的,目前,国家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供电企业基于行政机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作出的“停电”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地位定性。《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具体包括:(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停电”完全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之一。立法者基于实践的复杂性、多样性,在该条款中加入了第(六)项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那么“停电”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六)款呢?
朱先生强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因此,假如供电企业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对居民用户采取停电措施的行为涉嫌违法。至于对非居民用户是否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根据行政法相关理论,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采取行动,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根本要求,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必须严格遵循“凡法律所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规则,行政强制行为如无法律、法规明文授权或许可,即为非法,故河间供电公司对非居民用户,即海祺公司采取全面断电措施也涉嫌违法。为此,海祺轮胎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已对涉嫌违法的河间供电公司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河间市人民法院已定于2021年6月24日开庭审理本案。
对本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继续关注。(杜金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