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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说法|大学生领证1小时闹离婚?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1-09-08 12:17:14  人民网  

  近日,“大学生领证1小时闹离婚”的话题,引发网民关注。这名男学生认为和女方在结婚前已经分手,因女方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才做出草率决定结婚。女方认为男方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那么案件情况究竟如何?法院的判决结果又是怎么样的?人民网“人民说法”栏目为您解读。

  “领证1小时后闹离婚”引发关注

  1995年的项某现就读于云南昆明某职业学院,1997年的陈某是昆明某口腔医院的护士。两人经过项某父亲认识并恋爱。在谈了几个月恋爱后,双方在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在领证一个小时后,项某就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离婚,于是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项某认为,结婚是因为陈某在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才做出草率决定。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他才提出离婚。结婚登记系双方自愿,他并没有任何过错。

  陈某则认为,项某此举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对自己的身心及之后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应依法追诉制裁项某及其父亲污蔑自己的不良行为,恢复自己的未婚状态。项某在结婚后一个小时提出离婚,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陈某不同意离婚,其辩称要撤销婚姻,至判决之日并未另行提起撤销婚姻的起诉,可以看出,双方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项某并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证明双方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不支持项某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予以驳回。

  什么情形属于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

  在该案中,法院驳回了项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包括“不能证明原被告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那么哪些情形属于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的呢?

  记者采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承凤了解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见,本案中的双方不属于以上四种“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什么情形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张承凤介绍,在本案中被告曾辩称要“撤销婚姻”,那么什么情形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本案的法院判决显示,在判决之日前,陈某并未另行提起撤销婚姻的起诉,可见,当事人有没有积极主张撤销婚姻,也是法院评价双方感情状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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