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廖春)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障老百姓的“舌尖上的安全”,2020年11月19日,由贵州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坤、向某雄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县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经查,从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家住普安县青山镇的某坤为谋取利益,打听到农户家中有耕牛因病死亡的消息后,便以低价购入,在现场对病死牛进行简单的解剖后,运到兴仁市巴铃镇转卖给向某雄,向某雄再将死牛加工制作成牛肉保存于自家冷库中,并销售到当地牛肉汤锅市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向某雄家中查获部分未销售的病死牛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坤、向某雄以谋利为目的,无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购买死因不明的耕牛加工成牛肉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向某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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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