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近日,新疆若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多人“耍花招”盗窃企业水泥案件。
据悉,涉案的聂某等4名被告人原系水泥销售公司货车司机,在向某企业运送水泥时,发现该企业销售管理较为疏忽随意,遂自作聪明,生出以偷梁换柱骗行盗窃之实的不良用心。4人相互掩护勾结,通过互换车牌,用其空车再次过磅等方式,前后作案数次,累计窃取私吞水泥86吨,并将窃取的水泥以每吨300元的低价转手卖给他人,谋取私利。案发后,虽然聂某等人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向买方退赔。但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客观上主动施行盗窃行为已完成,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最终,聂某等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本案办案法官表示,几名被告人常年从事水泥运输行业,并与该水泥购买企业打交道已久,也正是基于此,被告熟悉该企业中存在的管理漏洞。遂在利益驱使下,明知是违法犯罪却依然心存侥幸、冒然实施,最终落入法网。法官提醒,国有国法,行有行规,致富要走正道,法律法规是万万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而妄图以偷梁换柱、“耍花招”等歪门邪道违法谋取私利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